軌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(shí)報廢。
1)工字鋼、H鋼等懸掛型軌道的磨損量達到以下指標時(shí)應報廢:支承車(chē)輪的軌道踏面(工字鋼、H鋼下翼緣上表面被車(chē)輪踏面磨損部位)的磨損量達原尺寸的10%時(shí);支承車(chē)輪的軌道翼緣寬度磨損量達原尺寸的5%時(shí)。
2)輕、重型起重機鋼軌及方鋼等支承型軌道的磨損量達到以下指標應報廢:支承車(chē)輪軌道踏面的磨損量達原尺寸的10%時(shí);軌道面寬度磨損量達原尺寸的5%時(shí)。
3)起重機運行軌道有疲勞龜裂、疲勞剝落等缺陷時(shí)應報廢。
4)起重機運行軌道出現局部橫向塑性變形或局部扭轉等塑性變形,影響起重機正常運行,如果出現嚴重的啃軌、跑偏、蛇行等故障時(shí)應報廢。
5)起重機運行軌道的固定采用螺栓壓板固定裝置時(shí),如果出現軌道固定松動(dòng)、側移等,經(jīng)修理仍不能保證可靠牢固地固定時(shí),螺栓壓板固定裝置應報廢(原因找準)。
6)起重機運行軌道的固定采用焊接連接或焊接壓板裝置時(shí),如果固定連接焊縫有裂紋或開(kāi)焊應補焊,如失去補焊意義了就應報廢焊接壓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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